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程序
一、申请人拿有关材资料去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并提出申请。
初审通过后,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会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