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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区受理网络文化许可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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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03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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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
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
业务发展报告;


7、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8、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9、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10、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2、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3、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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