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 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
2.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到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3. 受理审核时限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4. 食品经营许可管辖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辖范围:
区(县)局:本辖区内 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之外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申请。
直属分局:本辖区内 食品经营者的许可申请。
各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辖区内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的许可申请。
5.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对象
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种主体业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六种经营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种经营形式。
其中特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以上;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000㎡(含500㎡,不含3000㎡);中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500㎡(含150㎡,不含500㎡);小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20~150㎡(含20㎡,不含150㎡);微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6~20㎡(含6㎡,不含20㎡)。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五种经营形式。
经营形式定义详见《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
6.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按要求应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7.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程序
弟一步:大厅咨询或网上申请后填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材料;
弟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材料接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
弟三步: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特别提醒注意: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可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由于软件版本不同,下载打印的文书应当与PDF格式的文书一致。
2.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4.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销售)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要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8.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办,应按照相对应的申请表上的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如果是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其上级证明性文件。
(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5)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提示:关于申请人
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该食品经营者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该食品经营者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