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申请表
2、公司座机、传真、法人手机、邮箱
3、二名医药相关专业人员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简历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与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说明
6、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7、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8、网站域名证书,网站栏目的设置说明,以及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名材料和简历
9、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10、委托授权书和委托人身份证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材料的要求: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且材料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并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