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办理互联网信息药品服务备案的条件、材料明细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均应申请行政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二)域名证书彩色扫描件;
(三)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四)至少两名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行业协会、学术机构等出具)彩色扫描件;
(五)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及简历(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任职经历,尤其是在法律事务、质量管理方面的任职经历);
(六)公司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中国”“全国”“电子商务”
(七)不得发布“精神”“麻醉”等违禁药品信息
资质全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审批机构:市级药监局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