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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税务注销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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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03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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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税务注销怎么办理?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的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提交)。

主要内容:(1)公司解散原因及股东会同意解散意见;(2)决定成立清算组并明确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人选;(3)股东会认为应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清算组应履行的职责等)。

3、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算终结的裁定书。

清算报告主要应载明的内容:(1)清算基准日公司的基本资产负债情况;(2)公告情况;(3)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的处理情况;(4)债权债务处理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5)附件(资产负债表、剩余财产分配情况表)。

4、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的确认书。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二、审查要点

1、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如公司因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而申请注销的,不用提交股东会决议,应提交法院破产裁定书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注意注销时间程序:公司决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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