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了,怎么申请延期
办理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企业章程;
(三)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根据拟设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分别按照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出版物批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2、出版物网上发行企业备案
(1)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自开展出版物网络发行业务起15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材料报市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窗口或通过网络进行申请;
2.市新闻出版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审批;
3.审批通过后,市新闻出版局将有关证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