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
经营范围: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
(一)设立机构
1.书面申请;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申请表;
3.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还需提交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4.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章程复印件(含公司的股东名单、持股比例,并在表格上加盖公司公章,如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的股东构成、持股比例情况并盖原公司公章,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8.注册地址证明复印件(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
(二)变更(或延续)的机构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变更(延续)申请表;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提交变更内容有关证明材料:
(1)单位名称变更:持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地址变更:新地址的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变更:法人代表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4)股本增资或股权变更:提供公司章程修正案,并在股东名单、持股比例表格上加盖公章。如新增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的股东构成、持股比例情况复印件并加盖原公司公章,逐层上溯,直至最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5)许可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