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叫文网文,网文证。它是由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一项资质证书,主要针对的是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申请的材料如下:
一、申请书;
二、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四、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八、业务发展报告;
九、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