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审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代办服务
一、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5月28日)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
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再对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直接受理审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
上海嘉定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换发申请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有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设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所需要的资料:
1.《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性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企业申请该信息资格的目的、网站运营模式,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内容及收费方式的说明,说明可用分级菜单树状图、分级菜单表格以及网页截图说明。网站栏目设置中不得有交易、热卖等表述。)
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1.网站数据备份的工作制度(制度中应该体现数据备份流程、备份内容,备份人员及备份介质的要求)。2.网站信息查阅监督管理制度等。3.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说明情况。)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提供说明能够在与申请IP一致的地址上浏览及网站的登陆操作、后台网址、药监部门用户名和密码,食药监部门能按照企业提供的路径进入企业网站,并能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并与申报内容一致。)
7.药品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10.《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11.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说明
12.委托书
法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