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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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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8-03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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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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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目录

1、《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概况以及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有关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介绍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需同时提交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5、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6、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8、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0、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11、从事药品信息服务承诺责任书

12、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一、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920)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528)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712)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再对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直接受理审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保障措施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一、安全保障措施

1.服务器和其他计算机之间设置经公安部认证的防火墙,并与专业网络安全公司合作,做好安全策略,拒绝外来额恶意攻击,保障正常运行。

2.在的服务器及工作站上均安装了正版的放病毒软件,对计算机病毒、有害电子邮件有整套的防范措施,防止有害信息对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3.做好日志的留存。具有保存60天以上的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及使用情况,主页维护者、邮箱使用者和对应的IP地址情况等。

4.交互式栏目具备有IP地址、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对没有合法手续和不具备条件的电子公告服务立即关闭。

5.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双机热备份机制,一旦主系统遇到故障或受到攻击导致不能正常运行,保证备用系统能及时替换主系统提供服务

6.关闭系统中暂不使用的服务功能,及相关端口,并及时用补丁修复系统漏洞,定期查杀病毒.

7.服务器平时处于锁定状态,并保管好登录密码;后台管理界面设置超级用户名及密码,并绑定IP,以防他人登入。

8.提供集中式权限管理,针对不同的应用系统、终端、操作人员,由系统管理员设置共享数据库信息的访问权限,并设置相应的密码及口令。对操作人员的权限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设定,并由系统管理员定期检查操作人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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